一家网络公司承接互联网上广告代理业务,广告形式为网页上的浮动广告及弹出广告,这些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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